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免费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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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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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乙方为发展通信事业,需租用甲方的土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标的
1.1甲方同意将其有权出租的位于[ ]的土地(以下简称租赁土地)租赁给乙方,该土地的四至/坐标点为[ ],面积为[ ]平方米(实际施工面积预计[ ]平方米)。租赁土地类型为:[ ]。
1.2 租赁用途为建设通信基站,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信杆路、塔桅及附属设施、机房、机柜、防盗笼、平台、天线、防雷接地系统、铺设光/电缆等。
第二条 租赁期、租金及支付
2.1 乙方向甲方租用土地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给予乙方[ ]个月的免费承租期,作为乙方建设基站及配套设施的必要时间。
2.2 租金从免租期满后开始计算。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含税金);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含税金);[ ]年场地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含税金)(大写: )(含税金),其中支付给甲方的场地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税金¥ 元由乙方代缴代扣甲方税务发票时使用,实际金额以当地税金开具为准。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2.3 租金已包含乙方正常使用租赁物应支付的所有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无须再就租赁物的使用事宜向甲方或其他方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租赁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由于业务发展或扩容需要,乙方需要在租赁范围内增加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通信杆路、塔桅及附属设施、机房、机柜、防盗笼、平台、天线、防雷接地系统等),甲方不再因此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阻碍乙方正常工作。
2.4 合同签订基站开通运行后,乙方收到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后[ 30 ]个工作日内以[ 一次性 ](分期/一次性/其他)的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支付方式为转账。
甲方开户银行:[ ]
帐 号:[ ]
户 名: [ ]
第三条 基站用电
乙方用电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使用/临时使用甲方电力或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转供电
基站供电总容量为[ ],由甲方解决。甲方保证向乙方正常供电,不得无故中断影响基站正常工作。若遇停电,则甲方至少应提前一日通知乙方。电费根据乙方单独计量电表读数据实结算(总表户名:,分接电表编号为:,倍率:倍,电表起始读数:度),乙方按电费单价元/度向甲方支付电费;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电价,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按照补充协议执行。考虑乙方用电设备用电量波动,为简化计算,经双方协商现明确电损按照元/度*实际用电量计算。结算周期为[ ](每季度/半年/年/季度预付),预付后合同终止或基站停止运行的按实际用电量多退少补。经甲乙双方一致认可用电数额,乙方收到甲方先提供电业局缴费发票复印件、双方签字确认电费分摊表后,在[ ]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电费。甲方收到款项后需向乙方出具签字盖章的收款收据。
(2)乙方自行联系当地供电部门接引外电,甲方须提供电力线走道,并配合乙方接电施工。接电费用与租赁期内发生的电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与当地供电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有权依法获得土地租金;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4.2 甲方保证有权处分该土地,该土地无任何纠纷。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对土地拥有合法权利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交乙方留存。
4.3 收到租金后,甲方应保证乙方用地及施工的顺利进行并负责协调左右地邻及村民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地。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不得更换土地位置;保证乙方在工程施工和日后维护期间正常出入场地,并保证乙方日后施工时临时动土、建设围墙(或栅栏)和建设需要材料堆场等正常施工条件;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负责协调乙方基站施工所需光缆和电缆铺设等事宜。
4.4 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工作,确保乙方正常施工和运行维护。发现租赁土地内出现安全隐患时,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乙方。如发现有偷盗、毁坏乙方的设施设备等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及时通知乙方。
4.5 甲方不得盗用乙方基站用电,每发现一次则减免乙方基站3个月的电费。甲方拉闸断电造成乙方设备停止运行的,应立刻恢复用电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触犯国家法律的报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
5.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有权在租用的土地上按照设计方案建设基站,负责办理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排除妨碍并为乙方进出基站提供畅通便利的条件。
5.3 因业务开展需要,乙方有权将租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交由乙方下属单位(子公司、分公司等)或其他关联公司或其他共建共享第三方使用或与关联公司、其他共建共享第三方共同使用。
5.4 乙方应按照规定做好租赁土地内的消防和安全工作,乙方租用土地期间,租用土地内发生安全事项由乙方负责。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则由甲方负责。
5.5 租期届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该土地,则乙方享有优先权。续租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如租金存在争议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确定租赁价格。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未按规定履行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年租金[ 2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应增加赔偿直至弥补对方损失。
6.2 甲方保证租赁地无产权或其他纠纷,若出现纠纷或一切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土地的情形,甲方负责在[10]日内排除妨碍处理,处理不了的,视为甲方违约。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已付租金、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争议处理期间乙方继续租用的,应当酌情减免租金。
6.3 本合同所指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期间的经营损失、乙方基站初始安装建设费用、通信基站重新选址和拆迁费用、通信基站重新选址和建设期间的经营损失、诉讼费用、调查费用、评估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均需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则通过(1)方式解决。
(1)提交桂林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2)在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 纠纷处理期间,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有效。
第八条 其他
8.1 因国家建设、城市管理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导致土地被征用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退回剩余未到期部分租金给乙方。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助、设备设施补偿等归属于乙方,其他征地补偿及安置权利均归属于甲方。
8.2 租赁期内,如土地被抵押、查封的,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如因此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对土地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应退回乙方已预缴的相应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日期晚于本合同第二条中约定的合同有效期的起始日,则本合同一经签署生效后,其效力自然溯及至本合同第二条中约定的合同有效期的起始日。
合同附件:租赁土地现有的法律文件有下列【 】项(可多选):
1.土地使用权证;2.房屋所有权证;3.经营承包合同;4.身份证复印件;5.村委开具的土地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6.林权证;7.其他【 】
甲方:[ ](盖章/自然人需按手印)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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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乙方为发展通信事业,需租用甲方的土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标的
1.1甲方同意将其有权出租的位于[ ]的土地(以下简称租赁土地)租赁给乙方,该土地的四至/坐标点为[ ],面积为[ ]平方米(实际施工面积预计[ ]平方米)。租赁土地类型为:[ ]。
1.2 租赁用途为建设通信基站,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信杆路、塔桅及附属设施、机房、机柜、防盗笼、平台、天线、防雷接地系统、铺设光/电缆等。
第二条 租赁期、租金及支付
2.1 乙方向甲方租用土地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给予乙方[ ]个月的免费承租期,作为乙方建设基站及配套设施的必要时间。
2.2 租金从免租期满后开始计算。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含税金);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含税金);[ ]年场地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含税金)(大写: )(含税金),其中支付给甲方的场地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税金¥ 元由乙方代缴代扣甲方税务发票时使用,实际金额以当地税金开具为准。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2.3 租金已包含乙方正常使用租赁物应支付的所有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无须再就租赁物的使用事宜向甲方或其他方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租赁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由于业务发展或扩容需要,乙方需要在租赁范围内增加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通信杆路、塔桅及附属设施、机房、机柜、防盗笼、平台、天线、防雷接地系统等),甲方不再因此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阻碍乙方正常工作。
2.4 合同签订基站开通运行后,乙方收到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后[ 30 ]个工作日内以[ 一次性 ](分期/一次性/其他)的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支付方式为转账。
甲方开户银行:[ ]
帐 号:[ ]
户 名: [ ]
第三条 基站用电
乙方用电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使用/临时使用甲方电力或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转供电
基站供电总容量为[ ],由甲方解决。甲方保证向乙方正常供电,不得无故中断影响基站正常工作。若遇停电,则甲方至少应提前一日通知乙方。电费根据乙方单独计量电表读数据实结算(总表户名:,分接电表编号为:,倍率:倍,电表起始读数:度),乙方按电费单价元/度向甲方支付电费;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电价,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按照补充协议执行。考虑乙方用电设备用电量波动,为简化计算,经双方协商现明确电损按照元/度*实际用电量计算。结算周期为[ ](每季度/半年/年/季度预付),预付后合同终止或基站停止运行的按实际用电量多退少补。经甲乙双方一致认可用电数额,乙方收到甲方先提供电业局缴费发票复印件、双方签字确认电费分摊表后,在[ ]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电费。甲方收到款项后需向乙方出具签字盖章的收款收据。
(2)乙方自行联系当地供电部门接引外电,甲方须提供电力线走道,并配合乙方接电施工。接电费用与租赁期内发生的电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与当地供电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有权依法获得土地租金;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4.2 甲方保证有权处分该土地,该土地无任何纠纷。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对土地拥有合法权利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交乙方留存。
4.3 收到租金后,甲方应保证乙方用地及施工的顺利进行并负责协调左右地邻及村民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地。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不得更换土地位置;保证乙方在工程施工和日后维护期间正常出入场地,并保证乙方日后施工时临时动土、建设围墙(或栅栏)和建设需要材料堆场等正常施工条件;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负责协调乙方基站施工所需光缆和电缆铺设等事宜。
4.4 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工作,确保乙方正常施工和运行维护。发现租赁土地内出现安全隐患时,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乙方。如发现有偷盗、毁坏乙方的设施设备等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及时通知乙方。
4.5 甲方不得盗用乙方基站用电,每发现一次则减免乙方基站3个月的电费。甲方拉闸断电造成乙方设备停止运行的,应立刻恢复用电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触犯国家法律的报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
5.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有权在租用的土地上按照设计方案建设基站,负责办理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排除妨碍并为乙方进出基站提供畅通便利的条件。
5.3 因业务开展需要,乙方有权将租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交由乙方下属单位(子公司、分公司等)或其他关联公司或其他共建共享第三方使用或与关联公司、其他共建共享第三方共同使用。
5.4 乙方应按照规定做好租赁土地内的消防和安全工作,乙方租用土地期间,租用土地内发生安全事项由乙方负责。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则由甲方负责。
5.5 租期届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该土地,则乙方享有优先权。续租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如租金存在争议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确定租赁价格。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未按规定履行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年租金[ 2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应增加赔偿直至弥补对方损失。
6.2 甲方保证租赁地无产权或其他纠纷,若出现纠纷或一切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土地的情形,甲方负责在[10]日内排除妨碍处理,处理不了的,视为甲方违约。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已付租金、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争议处理期间乙方继续租用的,应当酌情减免租金。
6.3 本合同所指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期间的经营损失、乙方基站初始安装建设费用、通信基站重新选址和拆迁费用、通信基站重新选址和建设期间的经营损失、诉讼费用、调查费用、评估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均需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则通过(1)方式解决。
(1)提交桂林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2)在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 纠纷处理期间,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有效。
第八条 其他
8.1 因国家建设、城市管理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导致土地被征用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退回剩余未到期部分租金给乙方。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助、设备设施补偿等归属于乙方,其他征地补偿及安置权利均归属于甲方。
8.2 租赁期内,如土地被抵押、查封的,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如因此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对土地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应退回乙方已预缴的相应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日期晚于本合同第二条中约定的合同有效期的起始日,则本合同一经签署生效后,其效力自然溯及至本合同第二条中约定的合同有效期的起始日。
合同附件:租赁土地现有的法律文件有下列【 】项(可多选):
1.土地使用权证;2.房屋所有权证;3.经营承包合同;4.身份证复印件;5.村委开具的土地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6.林权证;7.其他【 】
甲方:[ ](盖章/自然人需按手印)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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