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规细则(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
资讯
2023-11-17
457
1. 班规细则,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所在地党组织的指导和管理。
设置标准
第六条 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举办者。
1.举办者是法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2.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二)有合法的名称。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名称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符合登记机关管理规定。
(三)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1.决策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负责人(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执行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管理人员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3.监督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监督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或兼任监事人员。
(四)有符合任职条件的管理人员。
1.法定代表人。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由决策机构负责人(董事长或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校长)担任。
2.行政负责人(校长)。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教育从业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管理人员。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的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管理等人员。
(五)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项目、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
2.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3.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聘用外籍教师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20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培训活动正常开展。
(七)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及设施设备。
1.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建筑、消防、环保、卫生、抗震、防雷、用电等安全要求的固定场所。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危房、厂房、地下室、车库等不适合办学和有安全隐患的场地办学。
2.校外培训机构实际使用的办学场地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的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3.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满足培训活动需求的教学用房和设施设备。
(八)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和教材。
1.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培训计划,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2.校外培训机构选用的教材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与培训项目及课程相匹配。使用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宗教和迷信。
(九)有健全的办学章程和管理制度。
1.章程。校外培训机构章程的制定要依法、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性质,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形式,内部组织管理体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举办者、教职工、学生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财务管理,教职工聘任及福利待遇,学校终止的事由、程序,党组织的建设,章程修改程序等。
2.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并进行法人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标准,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登记。
审批登记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等申请。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法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举办者在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前,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名称预核准。举办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举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条 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须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姓名、住址及其资质,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机构拟登记类型等。
(二)举办者材料。举办者是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联合举办者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三)机构管理材料。包括:
1.校外培训机构章程。
2.党组织组成人员名单或党组织建设计划。
3.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
4.拟任校长(行政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职称资格证明等材料。
5.拟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6.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办学场地材料。利用自有场地办学的,应提交相应的不动产权证明文件,租赁场地办学的,应提交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不少于2年);对于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无法证明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房屋,应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依法需要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场所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手续,依法不需要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手续的,举办者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标准规定做好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并书面作出合规承诺。
第十一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学申请后,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对举办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及条件进行实地查看,结合实际情况对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材料、查验现场后,在法定办理时限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依法许可设立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到相应的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依法许可设立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到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第十三条 已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再变更为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已登记为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可以申请变更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第十四条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可在同一县域内设立培训点,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可在同一县域或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办学场所和教师配备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一址一证”。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许可设立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分公司登记。
第十六条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活动。
规范办学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审批的地点之外办学,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办学许可证。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后,应当按照机构章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优化培训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形式、办学内容、学习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不得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到中小学开展招生宣传或者合作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在发布后15天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培训的,其招生对象、培训内容、班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组织举办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培训时间不得与学生所在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布置作业。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对象档案制度,将培训对象的姓名、培训项目、培训教师、培训班次、培训记录以及就读学校、年级、家长信息等记入档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时应当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培训教师、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并认真履行服务承诺。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收费管理的规定,并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对外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以及投诉举报电话。收费时段应当与培训时间、内容、进度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对外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中止培训,应严格按双方协议约定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费。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培训,不断增强教师的师德师风,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通过为培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名称、办学地址、办学范围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并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二)变更名称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核准后,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或校长(行政负责人),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修改章程的,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五)变更办学许可证所载其他事项的,参照设立条件、设置标准和本办法的其他规定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有变更项目内容的,应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换领新证。
第二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合并、分立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和学生安置后,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出现依法终止情形的,须终止办学。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退学费、清偿相关债务、妥善安置学生,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进行财务清算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牵头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进行监管,指导中小学校做好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的普查登记,做好学科类培训超前超标教学的认定,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等。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安防工作等。
民政部门负责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监督指导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遵守登记管理规定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查处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房屋安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卫生、传染病防控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对校外培训机构食品安全、收费、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年检年报制度,将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及其主要信息、年检结果等向社会公布;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未经审批登记、不按要求备案、违规培训、存在安全隐患等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金融部门探索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鼓励通过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方式,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和行业诚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交流合作、协同创新、风险防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实现校外培训机构自我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附则内容
第三十五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
2. 学生和家长是否要学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呢?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五)课后教导;(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来源:教育部)3. 当差班的班主任?
好班不常有,差班何其多?身在教师中,班主任难脱。我欲乘风归去,领导说不妥不妥。怎么破?#我来谈教育#@教育创作者联盟现在的班主任工作真的很难做,运气好能接手个好班或正常的班级,再用心经营一番出成绩(不仅仅是学习成绩哟)指日可待;一不小心“点儿背”接手到一个差班,没有几把“刷子”还真玩儿不转。
轻者“顶着石磨唱戏”——费力不讨好,
重者“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
清风也算一个老教师老班主任,就遇见过很尴尬很窝火的事。那是七年级新生分班报名开学时,由于中途有两年没当班主任,所任课程又是被普遍认为副科的初中历史,报名前学校就所有学生进行了组合搭配,也就是说每个班的学生已经定下了并不能随便调换,但分到我班的两个学生仅仅只到我报名的地儿晃了一下就不知所踪,时隔两周后才知道硬生生被家长嫌弃托关系(学校主管领导首肯)转到其它“好班”去了。也算是知耻后勇吧,通过一年的摸索学习,注重各个细节,倾注了无数心血,所幸把这个班带得有模有样,而那两个“逃离”的学生所在的班却在班风学风上都是最糟的,现在这两个家长又想转回来,求万能的条友教我,我能让他俩回来吗?我该怎么拒绝?
班主任工作确实很难做好,干得好成绩不显,干得不好那可是有无数双眼睛盯着你,毕竟班主任左边面临的是几十个学生和背后的家长家庭,右边面临的是科任老师、同事、学校、主管部门。所以愚以为,不带好一两个极差班的教育生涯是不完美的,能把差班带上正轨甚至成为好班的才是真正的高手,您觉得呢?(比如能把下边介绍的这个班带上正轨的绝对是真正的高手)
清风从教20多年,所任课班级好几十,一个毕业了好几年的差班至今心有余悸。有多差呢?五十来人的班,毕业前还在搞学习的一只手足够数过来,其它初中阶段的乱象基本都有,像我上的历史这种副科,再加上又是初三上册才接手该班该科,有时都几乎上不下来课(要说咱也是中年男老师,一直也很重视威信和学生管理以及教学方法的变通调整等):上课说话的、睡觉的、看小说的、玩手机的、私自下位的、女生上课化妆的……应有尽有,你还不能第二遍提醒劝戒,更别说批评惩戒,闹不好他(她)还跟你急,实在没招了只好求助班主任甚至是学校政教处,但收效甚微。
中途也与其它科任老师处了解和探讨了,情况大同小异,按说该班班主任也足够认真负责卖力管理了,时常在巡查、训诫、引导等等,但效果甚微原因到底出在哪?
①该班老师和班主任换得太勤,初中三年换了4任班主任,课任老师就更不用说。频繁换老师特别是班主任,是班级成长大忌。
你方唱罢我登场,你有你的搞法我有我的路数,对于学生只是在疲于适应,对于很多好的理念和风气是在不断的重建打破再重建又打破,很难系统性长期贯彻和执行,对孩子们的优良品质养成和班级优良风气都是硬伤。
②该班学生对学习阶段的价值和意义认识很少,家长和老师在这方面的引导也较少更别谈系统化。
学生的本质工作就是学习,既要学习文化知识,还要学习道德规范、行为习惯、品行修养、表达交际等等能力……一个不明白做这件事的意义价值的人能有多少动力?
③这些学生普遍没有生涯规划,规则意识淡薄,是非荣辱观念也有失偏颇,表现岀来纯粹就是混日子的。
你说他们既没目标更没动力和方向方法,成长的引导帮助也不够全面和体系化,正值青春年少精力旺盛时,脑中无所思手中所做又觉得毫无价值,至于做的是对是错有无意义,还不是但凭自己所好?能听见铃声走进教室熬过一个又一个的40分钟就真心不错了。
书归正转,回到正题。当差班的班主任,花的时间多,精力多,效果还不明显,怎么办?第一,好班差班都不是一天两天养成的,经营出一个好班很难,把差班经营成好班更难,但把一个好班经营成一个差班就相对容易得多。
已经当上了差班的班主任,此时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卸任,说通学校另举高明,但这个接盘侠不容易找;要么硬着头皮上,全盘重新审视本班,找出问题对症而治,培养班级凝聚力,培养岀良好的班风和学风。
第二,把差班经营成好班或正常班级,得费一番功夫,方法没有百试不爽的,因为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里至少得分析是自己一手带岀来的班和半路接手的班。
①自己一手带出来的班,要想短期有多大建树很难,因为你的执教理念和方式方法已经形成定式,即便一切推倒重来还得考虑孩子们的适应能力和以前管理方式的遗留。
②半路接手别人的班,带了一段时间了觉得是个差班,这得参考前任和自己的管理上差别,找岀共性和差异,综合起来调整策略和方式方法。
第三,划重点敲黑板,当上差班班主任后,怎样扭转局势的参考方向,期待抛砖引玉。(仅个人观点,欢迎斧正和补充)
①不能轻易贴上差班的标签。自己不能贴,也不能让孩子们自己贴,标签贴上容易揭下难,一旦贴上对班级凝聚力将很难再聚扰,你自己都觉得这个班都不行了谁还抱希望?要知道班主任可是一个班级的灵魂,你的魂儿都散了孩子们还不有样学样?
②重新全面了解审视每一个学生和全班。对学生的性格、行为习惯、品行修养、理想报负、成长过程中的大事、家庭教育,等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对后期的工作帮助很大或非常必要哦。对全班的掌握相对要容易,找岀差班之所以差的原因,是学风还是班风,是有典型刺头在兴风作浪,是管理上有失公允,等等。再对症而治将轻松得多。
(其实很多班级管理失败的主要原因就在这,自我感觉良好觉得一切都了然如胸,疏不知我们了解的信息可能只是皮毛,真正对每一个每件事都了解得公正客观了,再去解决还不轻车熟路?)
③班主任自己用正能量影响全班。我们仔细观察会发现,班主任自己的风格和个性在所管班级中都能找到影子,一个暴躁爱发脾气的班主任所带的班容易出现打架扯皮,一个温文尔雅的班主任所带的班内很有礼节,一个幽默风趣的班主任所带的班内比较轻松活跃。
④让学生参予《班规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好的班级必然有一份合适的《班规细则》在运行,让孩子们参予制定讨论和执行,既更接地气容易服人,更能让孩子们感受到主人翁精神,对班级凝聚力的形成更是好处多多,让孩子们参予执行更是。
⑤用活动贯彻主题思想。班级管理得好坏,很多主题主流思想的普及和贯彻是必不可少,而开展各类书写、演讲、表演等形式的活动是很好的载体,毕竟生动有趣的活动比干巴巴的说教效果要好得多。而这些主题主流思想包括正直、公平、积极、乐观、向上、友善等等,一旦在孩子们的脑海里扎了根,很多经常然问题的就再难出现,因为他们有了较全面的对错荣辱标准,既能约束自己,更能对不良风气自发抵制,好班风好学风还不是指日可待?
⑥用好班主任小助手。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一个班主任再怎么“法力通天”毕竟时间和精力有限,用好班委干部这些小助手,对班主任本身是一大助力和解放不说,关键是他们能听见我们很难听见的,发现我们无法发现的。在任用班干部上有两点拙见:A:要公平,不能任人唯亲,更不要戴有色眼镜,尽可能让每个人都有锻炼机会。B:对班干部要作培训和引导,先让他们明白当班干部是一份责任和信任;再让他们明白当好班干部是锻炼自身能力的好舞台;还要教给他们当好班干部的心态、方法;C:从当班干部上体会责任和担当,也是为班级作贡献。
⑦持续输出优质的细心、耐心和爱心。教书是个良心活儿,当班主任更是劳心劳力的良心活儿,要想把所带班级管理成好班,细心、耐心和爱心少不了,当好一个差班的班主任这些更是法宝。对孩子们的生活起居,思想动态,追求信仰,错误纠正等等离不了细心耐心和爱心;对班规的制定执行,班级的运行和管理,正能量的培养引导,个别困惑问题的疏导排解等等,更是离不了细心耐心和爱心。可以这样说,有了真正的细心耐心和爱心一个班主任就成功了一多半。
清风总结:班主任工作很难更是很难做好,把一个差班经营成一个好班很难,但也还是有规律可循,所思所做的会有很多,细心耐心和爱心是必备条件,班内学生和班内状况的全盘了解是必要前提,班内学生所处的成长阶段和成长规律也是我们应该考虑到的。鉴于差班的形成原因多样性和孩子们的差异性,当好这个差班班主任还得努力修炼“内功”,既要有坚韧的执教信心,还要有丰富的执教能力和技巧。而万变不离其宗的是班级正能量和良好学风班风的养成,以及班级凝聚力的形成,说白了就是在班主任这个主心骨的引导下,使孩子们有目标有方向有动力有方法,对学习的价值和意义有清醒的认识,对学生生涯甚至是人生都要有清醒并科学的认识,否则他们无方向无动力没方法,学风班风能好才怪。这里是【清风教与育】问答频道,一个以【教书+育人,育人+育己】为理念的老教书匠,期待与您同行。感谢您的阅读,期待您的留言评论和斧正点拨,谢谢!
图片来自网络
4. 介绍班级的广播稿?
就按照你那样写啊。
第一部分:班规班纪介绍。
第二部分:班级管理细则 第三部分:班级的学习氛围介绍(黑板报,学习态度风气,上课纪律,老师印象)
第四部分:总结(不足的地方,需要改进的地方,努力的目标等等)
5. 法律规定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教师体罚学生,既是违法之举,又是无奈之举。教师体罚学生,既是违法之举,又是无奈之举。从教师的角度讲,如果学生都遵守纪律,谁愿意去体罚学生呢?
所有体罚学生的教师,其初衷都是为了维护“纪律”。但初衷虽然,方式不行。一方面,教师仅凭一己之力来维护纪律、维护秩序,显得太单薄;另一方面,除开体罚方式之外,教师尚有其他教育方法可行,何必非要体罚学生呢?
部分教师,非要紧紧抓住对学生的“惩戒权”,才会像“抓住最后一根稻草”那样心安理得;其实,教师应该尤其深谙“福祸相依,喜忧两忘”的道理。“惩戒权”不是一种真正的“权力”,握在手中,真的就能让人“心安理得”吗?
教师既要“不忘初衷”,传道授业,教书育人,做一名呵护幼苗成长的园丁;又要“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思维,学习新的教学理念和育人方法,真正做一名合格的导师和引路人。
面对调皮学生和违纪学生,教师们就非要“动手”吗?且慢!除开“动手”之外,我们来看看其他的一些教育方法:01.细心沟通。
作为教师,一定要相信这一点:绝大部分学生都是听话的学生,都是遵守纪律的学生。少数个别学生如果有异常行为的表现,教师要和学生进行细心沟通。通过沟通,了解学生异常行为的原因,并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和烦恼。据心理学家研究,生活中的大部分问题都是由于“缺乏足够的沟通”造成,所以,教师要通过和学生进行细心沟通,了解学生的困惑,解决学生的问题。
02.耐心教育。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这句话不仅适合激励学生认真并坚持学习,而且也适合激励教师耐心处理学生问题。如果找学生谈一次话解决不了问题,那就谈两次,如果两次不行就谈三次,如果三次不行就谈四次。现在的一些教师,还是太浮躁,太冲动,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耐心,动不动就生气,动不动就体罚,这是万万不可的。“耐心”,既是一种品质,也是一种方法。
03.真诚相待。
新时代的“师生关系”绝不应该是一种冷冰冰的“上下级关系”“服从关系”,而应该是一种和谐共进的“朋友关系”“导师关系”。真诚以待,能够很好的促进新时代的“师生关系”。老师真诚对待学生,学生也会真诚对待老师。而且,基于这种真诚而产生的师生关系,学生毕业后更能够“感恩”。当前师生关系恶化,教师也应该反省一下自己对待学生的态度。
04.适当冷落。
在班上,我们总会碰到这样一类学生:他故意找茬,没事找事,课堂上总是爱接下嘴,老师越是批评他,他则越是得意。这类学生,其心理活动很明显:就是希望别人注意他。老师在准确把握情况之后,可以采用“谈话—冷落—再谈话”的方式进行处理。老师先行找学生进行谈话,但学生之后肯定会再犯,甚至一点也不改变,这个时候老师可以对其冷落一段时间了。让学生都觉得十分失落、十分无趣的时候,老师再及时进行处理,找学生再谈话,给予关心和帮助,这样,学生自己都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慢慢改正过来。
05.以德报怨。
个别学生由于性格较为活泼,往往喜欢“戏弄老师”,并以此为乐。作为教师,不能因此和学生翻脸,更不能因此把学生判定为“坏学生”。教师要善于把握处于青春期学生的心理,碰到这种情况,教师不妨“以德报怨”,通过微笑、忍让、宽容、自嘲等方式来化解尴尬,缓和矛盾,这样,反而会最终赢得学生的认可和称赞!
06.配合家长。
当然,调皮学生和违纪学生总会有,老师们也总会碰到。尤其是班主任,必须对这些情况进行及时处理,否则,班级纪律会越来越差。对于屡教不改或者严重违纪的学生,班主任老师一定要联系家长进行处理,这个时候,家长是主角,老师要配合家长的工作。家长如果在教育学生时方法不当,老师有必要进行提醒。班主任切记不能绕开家长单独处理,这样的处理极有可能得不到家长的认可。
07.依法报送。
对于违反校纪的学生,超出班主任管理权限和能力范围的,应该依照规定报送政教处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学生,应该由政教处、学校及时依法报送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这样的学生,要打要骂完全是家长的事,老师一定要谨慎、妥善处理。
总结:教师只要一站上讲台,就面临处理学生问题。教师不但是要“教书育人”,还要学会“处理学生事务的方法”。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一是要以“关爱学生”为初衷,二是要以“保护自己”为原则。好事多磨,愿天下老师的工作都一帆风顺!
6. 太温柔的女教师不适合当班主任?
看到这个问题,首先我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我本人就是属于温柔型的女老师,也长期带班,并且取得很好的效果。教育教学无定法,但有方法,班主任是真对人的工作,可以说每一个学生需要一个特定方法去教育。下面来分享一下学生对我的评价:
一、不严厉,但慈爱
一个患有中度抑郁症的孩子,在我班上呆了两年,毕业时和学弟学妹们分享:H老师不是严厉的老师,但是一个慈爱的老师。学弟学妹们,你们遇到不开心的事,记得找H老师,她有时候像妈妈,有时候像姐姐,有时候像朋友。是H老师的慈爱,让我告别抑郁,让我像普通人一样有了欢笑。
严厉老师有严厉的优势,让学生害怕、服从。我想这种严厉、服从只是表面的,是口服心不服。而一个温柔慈爱的女老师让学生服从,是口服心服,发自内心的服从。一个孩子从内心服从你了,什么都会听你的。
二、懂学生的心
我从小胆小怕事,读书时希望老师能温柔的对待我。换位思考,虽然我做了老师,我想学生作为孩子,肯定也希望老师能温柔的对他。因为我的温柔,学生并不怕我,这也是我的弱项。作为女老师,采用强硬的手段去对付学生,根本强不过学生,特别是一些调皮的男生。你强,可能他比你还强。有个成语叫“以柔克刚”,事实证明,越是强硬的男生(也有女生),用柔的方法他们反而愿意接受。
对于像我一样胆小怕事的学生,我对他们更是温柔。温柔地对待他们,他们对老师不再有距离感,因为不害怕,所以愿意和我沟通。也因此让他们感受到老师对他们的关怀,增强自信心,让他们胆子越来越大。
调皮男生对我的评价是:只有H老师最懂我们的心,能抓住我们的心理,我们愿意听H老师的。
三、和学生做朋友
“朋友”的“朋”字,是两个一样的“月”字组合而成,说明能做朋友两个人是一样的,平等的。因为我的温柔,我对学生并没有高高在上的感觉,而是把学生看成是和我一样的平等。所以我和学生的关系处得像朋友,又因为我是“师”,即是良师益友。
学生毕业时和我说:“H老师,将来我们发财了,回来请你吃饭,如果我没有发财,那你请我们吃饭”。我回答:“成交,不过肯定是你们来请我吃饭,因为你们一定会发财”。
班主任带学生,是很不容易的一件事,大家可以想想,一个父亲,一个母亲,只带一个孩子,还带得精疲力竭。而一个班主任,要带五六十个孩子,还性格各异,可想而知这种难度有多大。不管是什么样的的班主任,只要能把一届学生顺利带毕业,都是功德无量。
7. 有的老师还要体罚学生呢?
作为一名老师,我认为体罚是不对的,不能完全达到教育的目的,不过我相信绝大部分老师都是一心为了孩子好。
下面分析一下原因
1.成长的经历。所有老师都是从学生走过来的,可能在他小时候就是被体罚教育,他心中的教育方式就是如此,虽然有顾忌,不过这种看法已经根深蒂固。
2.教育的看法。对于教育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解,还是有很多人相信“严师出高徒”。就好比家庭教育,有的家长相信孩子的成长需要陪伴,而有的家长相信棍棒底下出孝子。
3.情感的沟通。有句话是“爱之深责之切”,还有一句是“恨铁不成钢”。当老师对学生投入很多情感之后,期望也会随之提高。
再来说下体罚
惩罚教育从古至今一直存在,从私塾中的戒尺,到今天常用的罚站,都是惩罚教育的一种,而体罚也是惩罚教育的一种。
教育本身包括对学生的矫正教育。这种教育如果温情似水,是很难起到矫正之目的的!我们看到给小树矫正,要剪掉一些树枝,有些人一定感觉小树会疼,会流血,这是在折磨小树,孰不知,这是小树长成参天大树的一个过程,是值得的!失去与获得,这是辩证法,也是教育不可缺少必然过程!娇花嫩草是经不住社会的风吹雨打的。在学校里,没有经过惩戒教育,离开学校,你受到的惩罚就会像暴风骤雨击打娇花嫩草一样,让你一辈子成长不起来。有专家说过:“没有惩戒的教育构不成完整的教育,惩戒是教育的一部分,而且是必须的一部分。”
身为老师不得不承认我也拍打过我的学生,不过那种希望这个孩子更好的心情,不是老师不是父母应该很难理解。后来这名孩子初中考到了耀华中学,每年放假还会来找我吃饭,这么多年关系都非常好。
解释惩罚教育并不代表支持体罚,凡事都有一个度。如果孩子无论做错了什么都得无所谓,那么对了孩子未来进入社会不是一件好事;如果老师教学中只会通过体罚解决问题,只能说明教师无能,还会给孩子身心带来伤害。
奖惩分明,赏罚有度,过犹不及。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ynstorm@foxmail.com 谢谢支持!
1. 班规细则,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所在地党组织的指导和管理。
设置标准
第六条 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举办者。
1.举办者是法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2.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二)有合法的名称。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名称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符合登记机关管理规定。
(三)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1.决策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负责人(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执行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管理人员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3.监督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监督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或兼任监事人员。
(四)有符合任职条件的管理人员。
1.法定代表人。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由决策机构负责人(董事长或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校长)担任。
2.行政负责人(校长)。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教育从业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管理人员。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的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管理等人员。
(五)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项目、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
2.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3.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聘用外籍教师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20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培训活动正常开展。
(七)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及设施设备。
1.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建筑、消防、环保、卫生、抗震、防雷、用电等安全要求的固定场所。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危房、厂房、地下室、车库等不适合办学和有安全隐患的场地办学。
2.校外培训机构实际使用的办学场地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的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3.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满足培训活动需求的教学用房和设施设备。
(八)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和教材。
1.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培训计划,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2.校外培训机构选用的教材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与培训项目及课程相匹配。使用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宗教和迷信。
(九)有健全的办学章程和管理制度。
1.章程。校外培训机构章程的制定要依法、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性质,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形式,内部组织管理体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举办者、教职工、学生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财务管理,教职工聘任及福利待遇,学校终止的事由、程序,党组织的建设,章程修改程序等。
2.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并进行法人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标准,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登记。
审批登记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等申请。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法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举办者在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前,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名称预核准。举办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举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条 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须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姓名、住址及其资质,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机构拟登记类型等。
(二)举办者材料。举办者是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联合举办者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三)机构管理材料。包括:
1.校外培训机构章程。
2.党组织组成人员名单或党组织建设计划。
3.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
4.拟任校长(行政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职称资格证明等材料。
5.拟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6.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办学场地材料。利用自有场地办学的,应提交相应的不动产权证明文件,租赁场地办学的,应提交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不少于2年);对于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无法证明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房屋,应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依法需要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场所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手续,依法不需要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手续的,举办者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标准规定做好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并书面作出合规承诺。
第十一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学申请后,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对举办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及条件进行实地查看,结合实际情况对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材料、查验现场后,在法定办理时限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依法许可设立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到相应的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依法许可设立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到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第十三条 已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再变更为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已登记为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可以申请变更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第十四条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可在同一县域内设立培训点,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可在同一县域或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办学场所和教师配备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一址一证”。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许可设立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分公司登记。
第十六条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活动。
规范办学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审批的地点之外办学,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办学许可证。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后,应当按照机构章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优化培训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形式、办学内容、学习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不得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到中小学开展招生宣传或者合作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在发布后15天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培训的,其招生对象、培训内容、班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组织举办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培训时间不得与学生所在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布置作业。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对象档案制度,将培训对象的姓名、培训项目、培训教师、培训班次、培训记录以及就读学校、年级、家长信息等记入档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时应当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培训教师、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并认真履行服务承诺。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收费管理的规定,并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对外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以及投诉举报电话。收费时段应当与培训时间、内容、进度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对外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中止培训,应严格按双方协议约定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费。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培训,不断增强教师的师德师风,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通过为培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名称、办学地址、办学范围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并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二)变更名称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核准后,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或校长(行政负责人),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修改章程的,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五)变更办学许可证所载其他事项的,参照设立条件、设置标准和本办法的其他规定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有变更项目内容的,应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换领新证。
第二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合并、分立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和学生安置后,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出现依法终止情形的,须终止办学。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退学费、清偿相关债务、妥善安置学生,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进行财务清算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牵头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进行监管,指导中小学校做好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的普查登记,做好学科类培训超前超标教学的认定,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等。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安防工作等。
民政部门负责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监督指导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遵守登记管理规定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查处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房屋安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卫生、传染病防控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对校外培训机构食品安全、收费、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年检年报制度,将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及其主要信息、年检结果等向社会公布;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未经审批登记、不按要求备案、违规培训、存在安全隐患等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金融部门探索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鼓励通过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方式,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和行业诚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交流合作、协同创新、风险防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实现校外培训机构自我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附则内容
第三十五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
2. 学生和家长是否要学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呢?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五)课后教导;(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来源:教育部)3. 当差班的班主任?
好班不常有,差班何其多?身在教师中,班主任难脱。我欲乘风归去,领导说不妥不妥。怎么破?#我来谈教育#@教育创作者联盟现在的班主任工作真的很难做,运气好能接手个好班或正常的班级,再用心经营一番出成绩(不仅仅是学习成绩哟)指日可待;一不小心“点儿背”接手到一个差班,没有几把“刷子”还真玩儿不转。
轻者“顶着石磨唱戏”——费力不讨好,
重者“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
清风也算一个老教师老班主任,就遇见过很尴尬很窝火的事。那是七年级新生分班报名开学时,由于中途有两年没当班主任,所任课程又是被普遍认为副科的初中历史,报名前学校就所有学生进行了组合搭配,也就是说每个班的学生已经定下了并不能随便调换,但分到我班的两个学生仅仅只到我报名的地儿晃了一下就不知所踪,时隔两周后才知道硬生生被家长嫌弃托关系(学校主管领导首肯)转到其它“好班”去了。也算是知耻后勇吧,通过一年的摸索学习,注重各个细节,倾注了无数心血,所幸把这个班带得有模有样,而那两个“逃离”的学生所在的班却在班风学风上都是最糟的,现在这两个家长又想转回来,求万能的条友教我,我能让他俩回来吗?我该怎么拒绝?
班主任工作确实很难做好,干得好成绩不显,干得不好那可是有无数双眼睛盯着你,毕竟班主任左边面临的是几十个学生和背后的家长家庭,右边面临的是科任老师、同事、学校、主管部门。所以愚以为,不带好一两个极差班的教育生涯是不完美的,能把差班带上正轨甚至成为好班的才是真正的高手,您觉得呢?(比如能把下边介绍的这个班带上正轨的绝对是真正的高手)
清风从教20多年,所任课班级好几十,一个毕业了好几年的差班至今心有余悸。有多差呢?五十来人的班,毕业前还在搞学习的一只手足够数过来,其它初中阶段的乱象基本都有,像我上的历史这种副科,再加上又是初三上册才接手该班该科,有时都几乎上不下来课(要说咱也是中年男老师,一直也很重视威信和学生管理以及教学方法的变通调整等):上课说话的、睡觉的、看小说的、玩手机的、私自下位的、女生上课化妆的……应有尽有,你还不能第二遍提醒劝戒,更别说批评惩戒,闹不好他(她)还跟你急,实在没招了只好求助班主任甚至是学校政教处,但收效甚微。
中途也与其它科任老师处了解和探讨了,情况大同小异,按说该班班主任也足够认真负责卖力管理了,时常在巡查、训诫、引导等等,但效果甚微原因到底出在哪?
①该班老师和班主任换得太勤,初中三年换了4任班主任,课任老师就更不用说。频繁换老师特别是班主任,是班级成长大忌。
你方唱罢我登场,你有你的搞法我有我的路数,对于学生只是在疲于适应,对于很多好的理念和风气是在不断的重建打破再重建又打破,很难系统性长期贯彻和执行,对孩子们的优良品质养成和班级优良风气都是硬伤。
②该班学生对学习阶段的价值和意义认识很少,家长和老师在这方面的引导也较少更别谈系统化。
学生的本质工作就是学习,既要学习文化知识,还要学习道德规范、行为习惯、品行修养、表达交际等等能力……一个不明白做这件事的意义价值的人能有多少动力?
③这些学生普遍没有生涯规划,规则意识淡薄,是非荣辱观念也有失偏颇,表现岀来纯粹就是混日子的。
你说他们既没目标更没动力和方向方法,成长的引导帮助也不够全面和体系化,正值青春年少精力旺盛时,脑中无所思手中所做又觉得毫无价值,至于做的是对是错有无意义,还不是但凭自己所好?能听见铃声走进教室熬过一个又一个的40分钟就真心不错了。
书归正转,回到正题。当差班的班主任,花的时间多,精力多,效果还不明显,怎么办?第一,好班差班都不是一天两天养成的,经营出一个好班很难,把差班经营成好班更难,但把一个好班经营成一个差班就相对容易得多。
已经当上了差班的班主任,此时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卸任,说通学校另举高明,但这个接盘侠不容易找;要么硬着头皮上,全盘重新审视本班,找出问题对症而治,培养班级凝聚力,培养岀良好的班风和学风。
第二,把差班经营成好班或正常班级,得费一番功夫,方法没有百试不爽的,因为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里至少得分析是自己一手带岀来的班和半路接手的班。
①自己一手带出来的班,要想短期有多大建树很难,因为你的执教理念和方式方法已经形成定式,即便一切推倒重来还得考虑孩子们的适应能力和以前管理方式的遗留。
②半路接手别人的班,带了一段时间了觉得是个差班,这得参考前任和自己的管理上差别,找岀共性和差异,综合起来调整策略和方式方法。
第三,划重点敲黑板,当上差班班主任后,怎样扭转局势的参考方向,期待抛砖引玉。(仅个人观点,欢迎斧正和补充)
①不能轻易贴上差班的标签。自己不能贴,也不能让孩子们自己贴,标签贴上容易揭下难,一旦贴上对班级凝聚力将很难再聚扰,你自己都觉得这个班都不行了谁还抱希望?要知道班主任可是一个班级的灵魂,你的魂儿都散了孩子们还不有样学样?
②重新全面了解审视每一个学生和全班。对学生的性格、行为习惯、品行修养、理想报负、成长过程中的大事、家庭教育,等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对后期的工作帮助很大或非常必要哦。对全班的掌握相对要容易,找岀差班之所以差的原因,是学风还是班风,是有典型刺头在兴风作浪,是管理上有失公允,等等。再对症而治将轻松得多。
(其实很多班级管理失败的主要原因就在这,自我感觉良好觉得一切都了然如胸,疏不知我们了解的信息可能只是皮毛,真正对每一个每件事都了解得公正客观了,再去解决还不轻车熟路?)
③班主任自己用正能量影响全班。我们仔细观察会发现,班主任自己的风格和个性在所管班级中都能找到影子,一个暴躁爱发脾气的班主任所带的班容易出现打架扯皮,一个温文尔雅的班主任所带的班内很有礼节,一个幽默风趣的班主任所带的班内比较轻松活跃。
④让学生参予《班规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好的班级必然有一份合适的《班规细则》在运行,让孩子们参予制定讨论和执行,既更接地气容易服人,更能让孩子们感受到主人翁精神,对班级凝聚力的形成更是好处多多,让孩子们参予执行更是。
⑤用活动贯彻主题思想。班级管理得好坏,很多主题主流思想的普及和贯彻是必不可少,而开展各类书写、演讲、表演等形式的活动是很好的载体,毕竟生动有趣的活动比干巴巴的说教效果要好得多。而这些主题主流思想包括正直、公平、积极、乐观、向上、友善等等,一旦在孩子们的脑海里扎了根,很多经常然问题的就再难出现,因为他们有了较全面的对错荣辱标准,既能约束自己,更能对不良风气自发抵制,好班风好学风还不是指日可待?
⑥用好班主任小助手。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一个班主任再怎么“法力通天”毕竟时间和精力有限,用好班委干部这些小助手,对班主任本身是一大助力和解放不说,关键是他们能听见我们很难听见的,发现我们无法发现的。在任用班干部上有两点拙见:A:要公平,不能任人唯亲,更不要戴有色眼镜,尽可能让每个人都有锻炼机会。B:对班干部要作培训和引导,先让他们明白当班干部是一份责任和信任;再让他们明白当好班干部是锻炼自身能力的好舞台;还要教给他们当好班干部的心态、方法;C:从当班干部上体会责任和担当,也是为班级作贡献。
⑦持续输出优质的细心、耐心和爱心。教书是个良心活儿,当班主任更是劳心劳力的良心活儿,要想把所带班级管理成好班,细心、耐心和爱心少不了,当好一个差班的班主任这些更是法宝。对孩子们的生活起居,思想动态,追求信仰,错误纠正等等离不了细心耐心和爱心;对班规的制定执行,班级的运行和管理,正能量的培养引导,个别困惑问题的疏导排解等等,更是离不了细心耐心和爱心。可以这样说,有了真正的细心耐心和爱心一个班主任就成功了一多半。
清风总结:班主任工作很难更是很难做好,把一个差班经营成一个好班很难,但也还是有规律可循,所思所做的会有很多,细心耐心和爱心是必备条件,班内学生和班内状况的全盘了解是必要前提,班内学生所处的成长阶段和成长规律也是我们应该考虑到的。鉴于差班的形成原因多样性和孩子们的差异性,当好这个差班班主任还得努力修炼“内功”,既要有坚韧的执教信心,还要有丰富的执教能力和技巧。而万变不离其宗的是班级正能量和良好学风班风的养成,以及班级凝聚力的形成,说白了就是在班主任这个主心骨的引导下,使孩子们有目标有方向有动力有方法,对学习的价值和意义有清醒的认识,对学生生涯甚至是人生都要有清醒并科学的认识,否则他们无方向无动力没方法,学风班风能好才怪。这里是【清风教与育】问答频道,一个以【教书+育人,育人+育己】为理念的老教书匠,期待与您同行。感谢您的阅读,期待您的留言评论和斧正点拨,谢谢!
图片来自网络
4. 介绍班级的广播稿?
就按照你那样写啊。
第一部分:班规班纪介绍。
第二部分:班级管理细则 第三部分:班级的学习氛围介绍(黑板报,学习态度风气,上课纪律,老师印象)
第四部分:总结(不足的地方,需要改进的地方,努力的目标等等)
5. 法律规定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教师体罚学生,既是违法之举,又是无奈之举。教师体罚学生,既是违法之举,又是无奈之举。从教师的角度讲,如果学生都遵守纪律,谁愿意去体罚学生呢?
所有体罚学生的教师,其初衷都是为了维护“纪律”。但初衷虽然,方式不行。一方面,教师仅凭一己之力来维护纪律、维护秩序,显得太单薄;另一方面,除开体罚方式之外,教师尚有其他教育方法可行,何必非要体罚学生呢?
部分教师,非要紧紧抓住对学生的“惩戒权”,才会像“抓住最后一根稻草”那样心安理得;其实,教师应该尤其深谙“福祸相依,喜忧两忘”的道理。“惩戒权”不是一种真正的“权力”,握在手中,真的就能让人“心安理得”吗?
教师既要“不忘初衷”,传道授业,教书育人,做一名呵护幼苗成长的园丁;又要“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思维,学习新的教学理念和育人方法,真正做一名合格的导师和引路人。
面对调皮学生和违纪学生,教师们就非要“动手”吗?且慢!除开“动手”之外,我们来看看其他的一些教育方法:01.细心沟通。
作为教师,一定要相信这一点:绝大部分学生都是听话的学生,都是遵守纪律的学生。少数个别学生如果有异常行为的表现,教师要和学生进行细心沟通。通过沟通,了解学生异常行为的原因,并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和烦恼。据心理学家研究,生活中的大部分问题都是由于“缺乏足够的沟通”造成,所以,教师要通过和学生进行细心沟通,了解学生的困惑,解决学生的问题。
02.耐心教育。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这句话不仅适合激励学生认真并坚持学习,而且也适合激励教师耐心处理学生问题。如果找学生谈一次话解决不了问题,那就谈两次,如果两次不行就谈三次,如果三次不行就谈四次。现在的一些教师,还是太浮躁,太冲动,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耐心,动不动就生气,动不动就体罚,这是万万不可的。“耐心”,既是一种品质,也是一种方法。
03.真诚相待。
新时代的“师生关系”绝不应该是一种冷冰冰的“上下级关系”“服从关系”,而应该是一种和谐共进的“朋友关系”“导师关系”。真诚以待,能够很好的促进新时代的“师生关系”。老师真诚对待学生,学生也会真诚对待老师。而且,基于这种真诚而产生的师生关系,学生毕业后更能够“感恩”。当前师生关系恶化,教师也应该反省一下自己对待学生的态度。
04.适当冷落。
在班上,我们总会碰到这样一类学生:他故意找茬,没事找事,课堂上总是爱接下嘴,老师越是批评他,他则越是得意。这类学生,其心理活动很明显:就是希望别人注意他。老师在准确把握情况之后,可以采用“谈话—冷落—再谈话”的方式进行处理。老师先行找学生进行谈话,但学生之后肯定会再犯,甚至一点也不改变,这个时候老师可以对其冷落一段时间了。让学生都觉得十分失落、十分无趣的时候,老师再及时进行处理,找学生再谈话,给予关心和帮助,这样,学生自己都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慢慢改正过来。
05.以德报怨。
个别学生由于性格较为活泼,往往喜欢“戏弄老师”,并以此为乐。作为教师,不能因此和学生翻脸,更不能因此把学生判定为“坏学生”。教师要善于把握处于青春期学生的心理,碰到这种情况,教师不妨“以德报怨”,通过微笑、忍让、宽容、自嘲等方式来化解尴尬,缓和矛盾,这样,反而会最终赢得学生的认可和称赞!
06.配合家长。
当然,调皮学生和违纪学生总会有,老师们也总会碰到。尤其是班主任,必须对这些情况进行及时处理,否则,班级纪律会越来越差。对于屡教不改或者严重违纪的学生,班主任老师一定要联系家长进行处理,这个时候,家长是主角,老师要配合家长的工作。家长如果在教育学生时方法不当,老师有必要进行提醒。班主任切记不能绕开家长单独处理,这样的处理极有可能得不到家长的认可。
07.依法报送。
对于违反校纪的学生,超出班主任管理权限和能力范围的,应该依照规定报送政教处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学生,应该由政教处、学校及时依法报送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这样的学生,要打要骂完全是家长的事,老师一定要谨慎、妥善处理。
总结:教师只要一站上讲台,就面临处理学生问题。教师不但是要“教书育人”,还要学会“处理学生事务的方法”。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一是要以“关爱学生”为初衷,二是要以“保护自己”为原则。好事多磨,愿天下老师的工作都一帆风顺!
6. 太温柔的女教师不适合当班主任?
看到这个问题,首先我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我本人就是属于温柔型的女老师,也长期带班,并且取得很好的效果。教育教学无定法,但有方法,班主任是真对人的工作,可以说每一个学生需要一个特定方法去教育。下面来分享一下学生对我的评价:
一、不严厉,但慈爱
一个患有中度抑郁症的孩子,在我班上呆了两年,毕业时和学弟学妹们分享:H老师不是严厉的老师,但是一个慈爱的老师。学弟学妹们,你们遇到不开心的事,记得找H老师,她有时候像妈妈,有时候像姐姐,有时候像朋友。是H老师的慈爱,让我告别抑郁,让我像普通人一样有了欢笑。
严厉老师有严厉的优势,让学生害怕、服从。我想这种严厉、服从只是表面的,是口服心不服。而一个温柔慈爱的女老师让学生服从,是口服心服,发自内心的服从。一个孩子从内心服从你了,什么都会听你的。
二、懂学生的心
我从小胆小怕事,读书时希望老师能温柔的对待我。换位思考,虽然我做了老师,我想学生作为孩子,肯定也希望老师能温柔的对他。因为我的温柔,学生并不怕我,这也是我的弱项。作为女老师,采用强硬的手段去对付学生,根本强不过学生,特别是一些调皮的男生。你强,可能他比你还强。有个成语叫“以柔克刚”,事实证明,越是强硬的男生(也有女生),用柔的方法他们反而愿意接受。
对于像我一样胆小怕事的学生,我对他们更是温柔。温柔地对待他们,他们对老师不再有距离感,因为不害怕,所以愿意和我沟通。也因此让他们感受到老师对他们的关怀,增强自信心,让他们胆子越来越大。
调皮男生对我的评价是:只有H老师最懂我们的心,能抓住我们的心理,我们愿意听H老师的。
三、和学生做朋友
“朋友”的“朋”字,是两个一样的“月”字组合而成,说明能做朋友两个人是一样的,平等的。因为我的温柔,我对学生并没有高高在上的感觉,而是把学生看成是和我一样的平等。所以我和学生的关系处得像朋友,又因为我是“师”,即是良师益友。
学生毕业时和我说:“H老师,将来我们发财了,回来请你吃饭,如果我没有发财,那你请我们吃饭”。我回答:“成交,不过肯定是你们来请我吃饭,因为你们一定会发财”。
班主任带学生,是很不容易的一件事,大家可以想想,一个父亲,一个母亲,只带一个孩子,还带得精疲力竭。而一个班主任,要带五六十个孩子,还性格各异,可想而知这种难度有多大。不管是什么样的的班主任,只要能把一届学生顺利带毕业,都是功德无量。
7. 有的老师还要体罚学生呢?
作为一名老师,我认为体罚是不对的,不能完全达到教育的目的,不过我相信绝大部分老师都是一心为了孩子好。
下面分析一下原因
1.成长的经历。所有老师都是从学生走过来的,可能在他小时候就是被体罚教育,他心中的教育方式就是如此,虽然有顾忌,不过这种看法已经根深蒂固。
2.教育的看法。对于教育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解,还是有很多人相信“严师出高徒”。就好比家庭教育,有的家长相信孩子的成长需要陪伴,而有的家长相信棍棒底下出孝子。
3.情感的沟通。有句话是“爱之深责之切”,还有一句是“恨铁不成钢”。当老师对学生投入很多情感之后,期望也会随之提高。
再来说下体罚
惩罚教育从古至今一直存在,从私塾中的戒尺,到今天常用的罚站,都是惩罚教育的一种,而体罚也是惩罚教育的一种。
教育本身包括对学生的矫正教育。这种教育如果温情似水,是很难起到矫正之目的的!我们看到给小树矫正,要剪掉一些树枝,有些人一定感觉小树会疼,会流血,这是在折磨小树,孰不知,这是小树长成参天大树的一个过程,是值得的!失去与获得,这是辩证法,也是教育不可缺少必然过程!娇花嫩草是经不住社会的风吹雨打的。在学校里,没有经过惩戒教育,离开学校,你受到的惩罚就会像暴风骤雨击打娇花嫩草一样,让你一辈子成长不起来。有专家说过:“没有惩戒的教育构不成完整的教育,惩戒是教育的一部分,而且是必须的一部分。”
身为老师不得不承认我也拍打过我的学生,不过那种希望这个孩子更好的心情,不是老师不是父母应该很难理解。后来这名孩子初中考到了耀华中学,每年放假还会来找我吃饭,这么多年关系都非常好。
解释惩罚教育并不代表支持体罚,凡事都有一个度。如果孩子无论做错了什么都得无所谓,那么对了孩子未来进入社会不是一件好事;如果老师教学中只会通过体罚解决问题,只能说明教师无能,还会给孩子身心带来伤害。
奖惩分明,赏罚有度,过犹不及。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ynstorm@foxmail.com 谢谢支持!